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电解铝、铜冶炼)》《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铸造行业)》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7-09 00:00 打印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电解铝、铜冶炼)》《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铸造行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电解铝、铜冶炼)

检查

事项

检查要点

检查内容

基本情况

有效日期

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有效期届满且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时,不得排放污染物。

变更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际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是否一致。

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增加。

环评材料

1.环评审批(备案)、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电解铝生产设施(电解槽组、混合炉、铸造设施、破碎机、残极压脱机、磷铁环压脱机、磷铁环清理机、中(工)频感应炉)、铜冶炼生产设施(火法工艺:熔炼设备、吹炼设备、火法精炼设备、电解精炼设备、烟气制酸设备)的型号、规模、数量等是否与环评一致。

3.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排放口建设情况

水污染物

排放口建设情况

1.电解铝行业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2.铜冶炼行业生产废水总排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3.水污染物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具体位置、数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编号等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设置标志牌。

4.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数量与位置、高度与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口类型与编号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设置标志牌。

2.电解铝行业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电解槽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为一般排放口。

3.铜冶炼行业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熔炼、吹炼、精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及炉窑环境集烟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为一般排放口。

4.大气污染物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T 3535-2019)要求(推荐性标准,不作为处罚依据)。

处理

工艺

处理

工艺情况

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与现场实际建设一致。

2.检查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处理

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检查药剂使用情况、处理设施运转时间,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是否经处理后排放,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行为。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施及管道有无破损、有无旁路排放。

2.查看袋式除尘器的排放口是否有明显可见烟。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电解铝、铜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2.厂区道路是否硬化,是否采取清扫、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保持清洁。

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

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是否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1.石膏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综合利用,按要求处置。

2.电解铝(大修渣、铝灰渣、炭渣等)、铜冶炼(烟气制酸废触媒、铜阳极泥、白烟尘、酸泥等)、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是否储存在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管理

台账

记录保存期限及内容完整性

1.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记录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及其管理监测记录。

2.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立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注: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执行

报告

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1.是否按时提交,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提交、季报应于次季度首月15日之前提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3.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对排污单位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查。

监测

情况

自行监测

情况

1.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2.是否留存原始自行监测记录,是否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在线监测

情况

1.电解铝及铜冶炼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口,电解铝电解槽废气排放口,铜冶炼废气主要排放口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2.是否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运行管理是否规范,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是否达标。

3.通过现场手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比对,调阅在线监测设施运维的记录、档案等方式,核实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信息

公开

信息公开

及真实性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否完整,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3.结合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查看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

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铸造行业)

检查

事项

检查要点

检查内容

基本

情况

有效日期

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有效期届满且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时,不得排放污染物。

变更排污

许可证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际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是否一致。

重新申请排污

许可证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增加。

环评材料

1.环评审批(备案)、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金属熔炼(化)炉、制芯设备、浇筑设备、抛(喷)丸机、热处理炉、喷涂设备、金属表面处理设备(多用于有色金属铸造)等生产设施的型号、规模、数量等是否与环评一致。

3.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排放

口建

设情

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1.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2.水污染物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具体位置、数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编号等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设置标志牌。

3.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数量与位置、高度与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口类型与编号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设置标志牌。

2.废气主要排放口为冲天炉、铅基及铅青铜熔炼(化)废气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为一般排放口。

3.大气污染物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T 3535-2019)要求(推荐性标准,不作为处罚依据)。

处理

工艺

处理

工艺情况

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与现场实际建设一致。

2.检查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处理

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检查药剂使用情况、处理设施运转时间,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是否经处理后排放,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行为。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施及管道有无破损、有无旁路排放。

2.查看袋式除尘器的排放口是否有明显可见烟。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2.厂区道路是否硬化,是否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

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是否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1.废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综合利用,按要求处置。

2.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桶、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是否储存在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管理

台账

记录保存期限及内容完整性

1.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记录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及其管理监测记录。

2.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立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注: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执行

报告

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1.是否按时提交,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提交、季报应于次季度首月15日之前提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3.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对排污单位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查。

监测

情况

自行监测

情况

1.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2.是否留存原始自行监测记录,是否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在线监测

情况

1.冲天炉废气排放口、铅基及铅青铜合金熔炼(化)炉窑排放口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2.是否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运行管理是否规范,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是否达标。

3.通过现场手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比对,调阅在线监测设施运维的记录、档案等方式,核实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信息

公开

信息公开

及真实性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否完整,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3.结合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查看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